2025年12月3日晚19:30至21:30,由厦门大学社科处与厦门大学哲学系主办的“厦门大学人文社科至善大讲堂第168讲”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也是南强哲学论坛第499期暨“朱子学与中国哲学”系列讲座第70讲。本次讲座邀请中山大学哲学系陈乔见教授主讲,题目为《规范伦理学的类型学谱系与美德伦理学的定位》。讲座由厦门大学哲学系谢晓东教授主持,王凯立助理教授与谈,张会永教授等哲学系师生3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本场讲座围绕规范伦理学在当代伦理学整体中的位置、美德伦理学的理论谱系与独立性论证,以及伦理学三分法与二分法的逻辑展开,系统梳理了规范伦理学的发展脉络与美德伦理学的理论重构。陈教授指出英美伦理学界基本将伦理学划分为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三大部分。但从类型学来讲,这种分类究竟是如何形成的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他指出,在规范伦理学内部,义务论、目的论与美德伦理学三分格局虽然是当代教科书式的呈现,但这一分类是经过近代伦理学长期发展、不断修正而逐渐形成的。
陈教授回到规范伦理学的历史谱系,从西季威克(Sidgwick)的《伦理学方法》谈起,指出西季威克首次对伦理学中的“方法”进行系统区分,包括快乐主义、直觉主义等,为后世伦理学分类奠定基础。其后,布劳德(Broad)在《伦理学五型》中提出了义务论—目的论二分法,该二分法成为后续伦理学分类的典范框架。通过弗兰克纳(Frankena)对“义务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划分,以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当”与“善”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关系的规定重构了规范伦理学的体系,清晰呈现了现代规范伦理学分类逻辑的逐步确立。

在此基础上,陈教授介绍了安斯康姆(Anscombe)1958 年《现代道德哲学》一文的批判,该文揭示了功利主义与康德式义务论在“道德义务”“道德应当”等律法观念中寻求道德所面临的困境,并呼吁重新以“美德”概念作为伦理学的基础。此后麦金泰尔(MacIntyre)、斯托克(Stocker)、威廉斯(Williams)等学者推动了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使其重新成为当代伦理学的重要进路。
陈教授进一步介绍了当代美德伦理学的三大理论形态,包括斯洛特(Slote)的“基于行动者”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赫斯特豪斯(Hursthouse)以亚里士多德为基础的幸福论美德伦理学,以及斯旺顿(Swanton)的“目标中心”美德伦理学,展示了当代美德伦理学的多样性与建构路径。他指出,许多人相信自1990 年代以来,美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康德义务论一起形成了规范伦理学的三足鼎立局面。随后,陈教授讨论了学界关于“美德伦理学是否具有独立性”的争议,包括纳斯鲍姆(Nussbaum)认为美德并非美德伦理学独有,因而“美德伦理学”这一类别可能具有误导性等观点,并介绍了康德主义与儒家伦理学研究者的回应。
陈教授随后梳理了当代学者关于“美德概念的第一性”的论证。以沃森(Watson)的三分法为例,他指出,伦理学可以根据其所依赖的“基本道德事实”分为以要求、结果或品格为中心的三类,美德伦理学因此具有独立的理论基础。他介绍了陈真关于美德概念为何具有理论第一性的三条理由,包括美德作为“种概念”的优先性、美德涵盖了义务与后果之外的意义,以及其直觉与心理基础。他进一步指出,赫斯特豪斯等人强调美德在伦理学中的“中心性”,而 Crisp 则通过重新划分伦理学二分法,将美德伦理学定位于“认可美德的非工具性价值”一侧,从而为美德伦理学的独立性提供新路径。
最后,在论及儒学与美德伦理学的关系时,陈教授主张暂且搁置儒家到底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这一争论,而更多地关注儒家所讲的具体德目,将这些具体德目的内涵疏解清楚,再在此基础上推进理论性总结。

在与谈交流环节,王凯立助理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张会永教授也提出了一些评论。陈乔见教授与在场师生进行了积极互动,针对在场老师和同学的提问,陈教授对这些问题或评论都一一做了深入、细致的回应,并表示期待与大家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主持人谢晓东教授对陈教授表示感谢,并宣布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图:罗进林 陈南君
文:罗进林